巧设会计科目 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键词】 ;
【正文】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一(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一家企业可能同时存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又生产销售免税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了避免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交叉重叠,需要单独明细核算专门用于应税项目的待认证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待认证进项税额和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下,增设“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1)“应税项目”明细科目,反映购入的专门用于应税项目的产品和劳务的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2)“免税项目”明细科目,反映购入的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产品和劳务的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3)“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明细科目反映购入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例:甲饲料厂既生产应税饲料又生产免税饲料,本月购进生产应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2000元,税额340元;购进生产免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20000元,税额2600元;支付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0元,税额900元。专用发票本月均未认证。假设本月销售应税饲料金额100000元,销售应税饲料金额800000元。
1、购进生产应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时
借:原材料 2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税项目) 34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340
2、购进生产应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税项目) 26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2600
3、支付广告费时
借:销售费用 15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 9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15900
根据财政部在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第一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第29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甲饲料厂当期认证广告费发票产生的9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部分=900×800÷900=800元
因此,当该饲料厂到税务机关认证发票后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税项目) 340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免税项目) 2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9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
经过以上处理,做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明细反映,便于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
一家企业可能同时存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又生产销售免税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了避免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交叉重叠,需要单独明细核算专门用于应税项目的待认证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待认证进项税额和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下,增设“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1)“应税项目”明细科目,反映购入的专门用于应税项目的产品和劳务的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2)“免税项目”明细科目,反映购入的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产品和劳务的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3)“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明细科目反映购入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
例:甲饲料厂既生产应税饲料又生产免税饲料,本月购进生产应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2000元,税额340元;购进生产免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20000元,税额2600元;支付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0元,税额900元。专用发票本月均未认证。假设本月销售应税饲料金额100000元,销售应税饲料金额800000元。
1、购进生产应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时
借:原材料 2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税项目) 34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340
2、购进生产应税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税项目) 26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22600
3、支付广告费时
借:销售费用 15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 9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15900
根据财政部在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第一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第29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甲饲料厂当期认证广告费发票产生的9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部分=900×800÷900=800元
因此,当该饲料厂到税务机关认证发票后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税项目) 340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免税项目) 2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免税和应税项目共用)9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
经过以上处理,做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明细反映,便于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
- 【发布时间】2017/7/15 17: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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