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正文


幼儿教育改革对幼儿实施惩罚教育的浅析

 

【作者】 吴雨静

【机构】 四川广元市青川县骑马乡中心小学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摘   要:幼儿园内使用惩罚不仅仅是班级秩序的管理手段,更是为了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而采取的教育方法,实施合理有效的惩罚教育有利于幼儿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端正自己的行为。实施惩罚教育的策略有:合理惩罚,避免过度惩罚;把握惩罚的及时性,尽早做出惩罚;遵循惩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幼儿;惩罚后及时进行说理和教育。
         关键词:幼儿;惩罚教育;理性;思考
        幼儿为本”要求尊重幼儿的价值,满足幼儿的需要,维护幼儿的权利,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在诸多理念和标准之下,幼儿教师不敢对幼儿严加管理甚至利用惩罚,其实惩罚教育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合理有效的惩罚有利于促进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
        一、惩罚的内容和涵义
         (一)惩罚与惩罚教育
        惩罚即惩戒、责罚、处罚以及施加鞭挞或体罚使之服帖、受辱或以苦行赎罪。但是惩罚教育不全等同于惩罚,惩罚教育是教育者以教育为目的,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使用恰当的方法强制性地使之纠正的手段,而并不包括单纯的惩罚以及体罚或受辱等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由于幼儿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无法准确判断是非和行为的正确与否,这时若教师给予一个好的行为结果即奖励,这种行为在他们认知里就是正确的,可以做的,如此而来就增加了该行为以后发生的频率;相反,若行为结果是不好的即惩罚,幼儿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对自己不好的后果,为避免再承受这种结果即惩罚[1],他们会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直至消退。所以合理的惩罚不仅有利于幼儿身心发展,而且是非常必要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二)惩罚的原则
        惩罚教育不能由教师的主观性任意地对幼儿进行惩罚,而是要遵循相关规定,尊重幼儿的身体和人格尊严,在其身心接受范围内,根据相应的外界规则和程序对其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纠正。[2]首先,实施惩罚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基本点;其次,惩罚的对象是幼儿的过错行为,而不是幼儿个体,教师要进行引导,说服同时适当进行惩罚纠正其行为;再次,要将尊重幼儿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三)惩罚与奖励
        惩罚与奖励都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部分,两者即对立又统一,没有惩罚,奖励就不能充分显示其扬善功能,没有奖励,惩罚也不能发挥其惩恶作用。[3]奖励与惩罚都是对幼儿施以的外在刺激,奖励作为一种正刺激,采用积极强化的手段在教育活动中被广泛接纳和使用。而惩罚作为一种负刺激和消极强化,通过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如批评、责备、处罚等方式让学生得到精神上的挫败,并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去及时改正,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但是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教育手段,惩罚有一定的抑制消极行为的作用,使用正确的程序和方法,才能对学生产生积极影响。
        二、惩罚的教育价值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和强烈的责任感,能够锻炼学生的意志与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4]
        (一)有利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由于幼儿的身心发展都暂未成熟,对生活充满着好奇之心和探索之欲,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是非好坏的判断,这个阶段幼儿教师就起着引导和帮助的作用,要明确告知幼儿他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夸美纽斯曾提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话题开始,就是犯了错误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受到惩罚,是要是他们日后不再去犯”[5]。当幼儿的行为与教师要求或群体利益相悖时,教师对他的惩罚让他明白了是非曲直,懂得了行为界限,逐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思考并矫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就逐渐得到消退。
        (二)有利于道德品质的培养
        据美国心理学家凯尔曼的研究,品德的内化过程包括依从、认同、信奉三个层次。而0~6岁的幼儿正处于认同性道德阶段,这一阶段是对社会规范的接受的开始阶段,幼儿为了受到奖励和避免惩罚,表面接受他人的意见或观点,在外显行为方面与他人一致,在这个时期,惩罚的作用就凸显出来。[6]所以在最开始,要通过合理的惩罚向幼儿植入一种良好的道德认识和坚强的道德意识,从而拥有积极的道德情感并实施道德行为。
        (三)增强幼儿的心理承受能力
        人在一定意义上是自我性的,总是对自我行为肯定,如果事物并不朝自己期待的方向发展,就会产生否定、排斥的行为。惩罚若与幼儿自我意愿相悖,得到责备时幼儿的心理产生不愉悦的情绪状态,经历过多次的惩罚教育后,在心理上受到了冲击,幼儿在逐步控制和调节情绪状态的过程中提高了自我的心理承受能力。这种能力的提高,不仅是在学龄前阶段得到体现,而且会伴随着幼儿的成长影响着其终身面对困难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对群体的威慑作用
        从群体上看,惩罚教育并不只是对个体起到教育作用的手段,它还包括对群体中的其他幼儿的警戒和威慑作用,这是一种心理暗示,当幼儿看到犯错误的孩子被惩罚时,内心会对这种行为有一定的防备并且对教师充满敬畏之情。在学龄前阶段,幼儿自我意识薄弱,往往会模仿和跟从群体的行为,其中不乏不良的行为,此时幼儿对其中一个犯错误的幼儿实施惩罚,其他个体就会察觉到这种行为带来的不利,就会及时克制自己的行为。
        三、实施惩罚教育的策略
         (一)合理惩罚,避免过度惩罚
        任何形式的惩罚都要以幼儿身心状况和接受能力为基准,并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施以不同程度和方式的惩罚,把握惩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是有效达到教育目的,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成人对儿童的奖惩,会对其他儿童形成示范的榜样。[7]对某个儿童的惩罚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威慑到整个群体,但当实施不合理的惩罚时幼儿也会用一种学习的方式接受到这种行为的传送,进而幼儿无形中就被植入了这种不合理的解决问题和处理事情的方式甚至暴力思想。过度的惩罚,在对幼儿的身体会造成伤害的同时,幼儿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挫,厌恶和反感情绪上升,进而抵制教师,扰乱课堂,甚至产生不良的人格特征和行为表现,与最初的抑制不良行为的目的刚好背道而驰。分析不同的性格特质,区分不同的年龄阶段,掌握科学的惩罚方法和程序,是实施合理有效惩罚的必要条件。
        (二)把握惩罚的及时性,尽早做出惩罚
         惩罚的及时性是指在幼儿做出错误行为后,若教师选择使用惩罚则在行为发生后尽早或同时进行惩罚措施。当学生的错误行为开始出现时就应给予及时的惩罚,这样错误的行为就会与惩罚所引起的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相结合[8],为避免这种不良情绪的体验,与之相连接的行为也会被否决而逐渐消退,及时的惩罚给幼儿带来情绪上的体验和行为上的表现的联结作用,既让幼儿有效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又对其心理和情绪的调节和控制有着帮助作用。相反,若在幼儿的行为发生后过长时间再进行惩罚,幼儿可能会在这段时间内将自己的行为遗忘,若此时再进行惩罚手段,幼儿会感到莫名其妙并且感到委屈和害怕甚至产生对教师的误解和厌恶。故此时拖延惩罚早已背离了惩罚的主要教育目的。
        (三)遵循惩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平等地对待
        每一个幼儿惩罚要公正、客观,避免偏向和针对,同时消除教师个人情绪,用理性、客观的态度去对幼儿的错误行为实施恰当有效的惩罚措施。同时要注意惩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相互统一,幼儿教师要用理性且冷静的态度去实施惩罚。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幼儿教师有明显的教师职业倦怠倾向,其原因包括工作、个人和社会多方面,在教师的情绪普遍有些低落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将不满发泄在幼儿身上的现象,特别是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忽略了教育性目的而将自己的情绪加入惩罚之中,如此就易造成惩罚的偏移。坚持惩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理性地对待幼儿的错误行径,尊重幼儿人格尊严,这是实施惩罚教育的关键要求。
        (四)惩罚后及时进行说理和教育
        惩罚的说理性体现在惩罚结束后对幼儿进行情感说服和心理安抚,让其了解惩罚的真正原因并且耐心指导其纠正和改善,及时的说理有利于幼儿接受教师的惩罚并了解到自己的错误从而逐渐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惩罚与讲理相结合更具科学性和教育性,由于幼儿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还较低,耐心地对其进行疏导有利于达到真正的纠正行为,培养品德的目的。惩罚后的教育使幼儿平复心情,减少对教师的反抗和怨恨,明白教师的良苦用心,有利于个体的教育和班级管理工作的展开。惩罚后的说理是幼儿对惩罚的态度从不得不接受到愿意接受,真正达到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的效果。总而言之,惩罚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在现代化的教育观念下,将惩罚与鼓励相结合,了解惩罚的含义以及教育价值,并运用合理的策略和适当的方法,能发挥出惩罚的独特教育效果。
  • 【发布时间】2017/8/5 14: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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