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正文


从校园意外伤害看校方教育的应对

 

【作者】 陈又新

【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外附属小学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个案研究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因学生伤亡事件引起家长和学校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势必会影响教育工作的开展。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中的责任,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合法权益,这已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问题。
  关键字:校园意外伤害;校方教育;应对
  2014年10月13日16:45(放学后),GX学校二年级5班的小刘、小徐、小平、小肖等同学在学校内的篮球场玩耍,当小刘攀爬操场网状围网时,下面的同学在围网下用力摇晃围网,导致小刘从围网上摔下,造成小刘两颗门牙坏死、肾盂积液、股骨挫伤、膝关节积液。由于上述伤情,小刘不仅要忍受伤痛,还需要经常请假治疗,身心均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小刘父母提出赔偿10万元和解的主张,并要求上级单位给予学校行政压力。索赔无果后,小刘父母将学校、小徐告上法庭。
  小徐父母认为,小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事发时小徐和小刘的确在一起玩耍,但小刘并不是被小徐益摇围网摇下来的,而是他自己跳下来在落地时没有站稳,才导致摔伤的后果。而且,既有小刘爬网的行为,也有GX学校管理上的过失,事发时围网没有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小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GX学校认为,下午放后小刘自行滞留在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该时间不属于学校的管理时间,学生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可以免责。且涉案围栏是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建设、验收后使用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学校在事发后对原告进行及时的救助,尽到了教育单位的职责。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小刘自己爬到危险的地方,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一、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的法规、责任分担和赔偿范围
  学生伤害事件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学生在学校里出了事故,到底是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的教育如何应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 
  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两高”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部委规定有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
  学生伤害事件的过错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为10周岁以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根据第39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8周岁,已满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未成年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第40条,对校外人员侵权时,学校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在学生与学校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仍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学校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
  二、学校为什么负有管理职责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由于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则可以认为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同时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不仅要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还要求学校保证学校有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一般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学生,即便是成年的学生,也较为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在保护自己、认识回避危险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差。这样,就需要学校尽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秩序。
  本案中,小刘系因等待参加由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篮球兴趣课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且事发地点仍位于校园内,故法院认定学校对小刘负有管理上的职责,未对篮球场围网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形,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本案主要侵权责任人小徐对损害结果有直接责任及受害人小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放学时间后应承担监护责任,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70%的侵权责任则根据情节划分:小刘与小徐均为在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友爱,文明守礼。小徐用力摇晃围网导致小刘掉下摔伤, 因此小徐应对小刘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50%);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刘父母自愿为小刘报名参加篮球兴趣班, 且小刘母亲由于自己工作上的安排而没有按时到场陪伴小刘,导致小刘攀爬至危险的地方,亦存在履行监护之责的疏忽,故其对小刘的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三、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如何应对
  通过本则案例,应引起学校、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深刻反思。小学生为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没有完全成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不可避免。作为校方,要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全面检查,查找教学设施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在隐患彻底消除前,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同时也要不定期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一旦发生校园伤害,学校和教师应首先检查学生伤情,及时主动告知家长,及时上报学校,如有重大事件再由学校上报上级部门(如果事件发生一定要及时上报,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积极调查事件原因,条件允许下可以让双方家长参与,平时安全宣传教育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作为证据。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加上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一些学校对此往往感到束手无策。近年来,我们尝试采用聘请法律顾问的途径,不仅能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能协助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通过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方式,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稳定,实现从“有事找领导”到“有事找法律顾问”的根本转变。此事件发生后,受害方家长提出高额赔偿,小徐的家长对事实和索赔要求均持异议。法律顾问在事件发生后,全程跟进,积极协助学校的调解工作,并代理参加诉讼,特别是法院判决后,劝导双方家长服判息讼,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直至全过程妥善处理完毕。
  四、推行师生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机制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最近以来,中小学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学校校方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进行管控和化解的基本手段,能有效减轻投保学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的经济负担。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解除学校及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教育系统的平安建设,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当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签定了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的,学生不仅可以要求致害人比如学校、其他学生或监护人等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也可以径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以补偿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能全额补偿学生伤害受到的损失的,学生仍然可以向致害当事人要求赔偿未偿还的相应损失。
  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助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保险是指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学校,给第三人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学生赔偿保险金。并且在学校责任保险中,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学生意外伤害险是由学生或家长自愿支付费用,为学生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当发生特定范围内的意外导致学生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作出赔偿。
  现在校园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学校的安全工作需要健全管理体制机制,需要各方共同管理、共同努力。总之,学校安全工作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 【发布时间】2019/2/21 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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